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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存在劳动关系
2014-12-06 16:04:11 阅读量:1883 来源:中工网
  2011年1月20日,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李先杰签订分包合同,将其承建的某施工项目分包给李先杰。后李先杰招用李钱江到该项目从事现场指挥与管理工作,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均由李先杰安排。2012年9月3日,李钱江在指挥塔吊时受伤。后李钱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确认与建筑安装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后,建筑安装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判断建筑安装公司与李钱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应当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的三个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综合本案的案情,可以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李钱江系由李先杰招用到工地工作,其工作内容和时间均由李先杰安排,并未接受建筑安装公司的劳动管理,劳动报酬也由李先杰支付,不符合该规定的第二个要件。故可以认定建筑安装公司与李钱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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