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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规:按月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号
2015-06-19 06:52:56 阅读量:2617 来源:15hr.com
  对于发放工资,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不过对于具体日期,企业往往是约定俗成。据信息时报报道,广东省人社厅近日起草新的《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将“企业按月支付工资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写入。





  老板跑路,职工可拿周转金





  根据《征求意见稿》,现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将增加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应积极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会共济原则筹集资金,向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收取。”





  省人社厅解释,这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相关规定修订的。这意味着,日后若有老板欠薪“跑路”,劳动者或可获得一定的欠薪应急周转金。





  需要注意的是,不具备《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根据《征求意见稿》,发包的组织与承包人将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号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处罚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以下情形”包括: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十人以上的;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两个月以上的;一年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数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一年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累计三次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资的约定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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