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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护身符”
2013-06-08 14:27:20 阅读量:1501 来源:河北法制网
  读者:新乐市的郭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他曾经与单位签订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后来因为自己的一次不太理智的行为,导致单位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还因此与单位摊上了官司。经过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最后他输了官司。他有些不情愿,始终认为单位不应该与他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解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现实中,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其他劳动合同一样,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是可以解除的。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章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大致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况。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分别作了列举。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还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作了相应规定,即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护身符”,也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至于郭先生的疑虑,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当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要依法、依据、理性、理智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综合)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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