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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9-06-22 15:53:14 阅读量:1482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 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努力拓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1、倡导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和各类中小企业就业。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现行就业促进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并在申请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尽量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 2009年内享受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失业保险基金解决。

2、实施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农村(社区)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公开招聘、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统一派遣的程序,每年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志愿开展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等工作,时间2到3年。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险待遇补助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服务期满后,志愿者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对选拔到农村和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仍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办〔2006〕127号)文件执行。

3、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对到农村基层和城乡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就业的,按照台政发〔2009〕9 号文件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充分挖掘国有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凡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应拿出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中央、省在台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子公司和各类科研机构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挖掘现有岗位潜力,增加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5、支持高校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鼓励高校毕业生个人或共同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对合伙经营解决就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根据创业组织在贷款期间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情况,由当地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 年内免交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6、鼓励自主创新。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对毕业生利用自主科研成果,个人或共同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新资助和创业扶持。鼓励高校和市、县(市、区)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各类创业园区要为进入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政策扶持,并根据园区内创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

7、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业领域就业创业。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进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就业。对粮食种植大户或种粮企业招纳粮油专业高校毕业生的,按照粮食种植面积200亩可以配1名毕业生的标准,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特殊补助。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农业创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标准分别给予每人每年 2—2.5 万元补助资金。以上2项补助年限为3年,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解决。

三、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8、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推荐服务工作,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回原籍的,须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身份证和就业推荐材料及时到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心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并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

9、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批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到各类实践和实习基地以及企事业单位见习。见习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本生活补助一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助资金的发放标准和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见习期满后,当地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积极指导并推荐就业,对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应优先录用为正式员工。

10、加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为已办理未就业登记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重点是困难家庭未就业 毕业生提供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培训费在 1000 元以下的,按实补贴;其中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失业1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培训费在1500元以下的,按实补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资格证书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补贴。补贴所需经费在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11、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计划。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家庭、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等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按照台政发〔2009〕9 号文件规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优惠政策;对因病等原因无法工作,且确无生活来源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持居委会(村委会)、街道(乡镇)、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证明,按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企事业单位中设置一定数量的援助性岗位用于招聘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

12、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政府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各类人才交流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等均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就业信息和专场招聘洽谈等服务,帮助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增加就业机会。要发挥民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 介绍机构等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对成功介绍离校未就业的台州籍生源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元/人的补贴。

四、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13、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尤其是把解决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目标。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及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职能,切实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劳动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努力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14、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落实到位。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2009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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