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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 企业拒退培训费
2009-08-08 06:29:26 阅读量:1138 来源:15hr.com
  上班时,市民刘先生向用人单位交纳了风险金和培训费,公司承诺干满三年将为他补齐三年的社保,并退还风险金和培训费。工作两年半后,刘先生因故辞职,但公司却拒绝退还培训费,并拒绝为其补齐社保。8月3日,刘先生致电“政风行风热线”,反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



  市民质疑:用人单位说话不算话



  据刘先生介绍,他于2006年12月1日与湖北新火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进厂时,该公司要求刘先生交1000元培训费和1000元风险金,并承诺3年后单位将为其补齐社会保险。



  刘先生说,进入公司后,他先是进入实习期,月薪只有150元,3个月后他又进入试用期,月薪涨到400元。又过了三个月,他才与其他员工一样拿计件工资。在上班的两年半内,公司从未进行过任何集中学习,也没有让其外出参加培训。



  今年6月,因请假未得批准而擅自矿工一天,刘先生与班长发生了矛盾。随后,刘先生向单位提出辞职。



  “我不奢望公司补齐我的社会保险,我只想把1000元培训费拿回来。”刘先生说,他向单位索要培训费和风险金时,单位只答应退还风险金。在刘先生提供的两张单据上,记者看到,培训费那张单据签有“不予退还”,而风险金那张单据则签有“准予退还”字样,并分别签上了经办人的姓名。



  用人单位:我们尽到了告知义务



  8月3日上午,记者来到湖北新火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高新区的工厂,并找到该公司工会主席郑平。



  “我们对每一位新进员工都要收取押金。”郑平告诉记者,这的确有违《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这也是公司的无奈之举。据郑平介绍,公司主要从事汽车轮毂轴承单元的开发和生产,目前全国只有4家公司掌握了这一技术的核心内容。进入公司的员工上班时会得到一张生产图纸,并按照图纸对轴承进行安装,图纸上的内容就是整个技术的核心机密。



  但在2005年和2006年,该公司连续发生了3起图纸机密泄露事件,有几名员工悄悄偷带图纸企图盗卖给其他企业。因此,从2006年开始,公司开始向所有新进员工收取1000元风险金。员工下班时必须将图纸交还给当班班长,如果图纸遗失,责任人将拿不到1000元风险金。



  而对于“工作三年后才补齐社会保险”,郑平的解释是“为了留住人才”。郑平说,作为企业,要想把一个新手培养成为熟练工需要2到3年时间,否则很难达到技术要求。因此,公司必须想办法留住人才。“三年后补齐并购买社会保险”也是很多企业留住人才的手段之一。



  “我们采取三级培训的方式培养员工。”郑平说,进厂之初,公司会为员工讲解各种厂规厂纪、员工守则,还有一些职业道德安全等常识;进入车间后,组长将会传授各种技能,公司会额外付给组长一笔“带徒工资”。分到各个班组后,将进行各种实践技能的培训并参与监督考核。



  “我们在培训的时候就会讲明要收取风险金和培训费。”郑平表示,这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体现,但在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上有相应的规定,员工自愿选择,同意这一条款才会与公司签订合同。因此按照公司规定,刘先生未干满三年,社会保险不予补齐,培训费不予退还。但刘先生的生产图纸保存完好,因此退还其1000元风险金。



  劳动部门:违反《劳动法》的合同条款无效



  那么,湖北新火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呢?刘先生是否能拿回培训费并要求企业补齐社会保险?市劳动局法规科科长王江明表示,违反《劳动法》的合同条款无效。



  王江明说,《劳动法》明确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起,用工单位就应该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这中间根本就不存在“三年后补齐”这一说法。此外,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不允许单位以任何借口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或以劳动者物品、证件、财务等进行抵押。即使用人单位履行了告之义务,但“收取风险金”和“三年后补齐社会保险”等合同条款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约定干满期,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赔偿剩余培训费用。但王江明强调,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培训成本的各种单据,否则劳动者可以拒绝赔偿。



  “现在刘先生不仅可以要求单位补齐社会保险,拿回培训费,还可额外向用人单位索赔。”王江明解释说,按照《劳动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第87条之规定索取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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